近日,隆回县人民法院金石桥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因未成年驾驶二轮摩托车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2023年3月22日早上6时许,正在司门前中学读初三的魏某某驾驶其父亲所有的无牌无保险的二轮摩托车上学,途中遇到同村同校的学生肖某,便搭载其前往学校上学。因去往学校的某一段小路行人较多,魏某某不敢在搭载人的情况下驾驶,遂由肖某代为驾驶。到校后魏某某因急于赶课,便要求肖某将摩托车停好。当日下午放学后,同校年仅15周岁的邹某与肖某在司门前镇中学门口一饭店闲谈,邹某询问肖某是否有摩托车,肖某称有,车是魏某某父亲的,车钥匙在自己身上。邹某则以回家吃饭为由向肖某借车,吃完后便为该摩托车加满油送回,肖某同意了。当晚7时许,因邹某送车途中操作不当,车辆右滑导致行人胡某某受伤,邹某见状连忙驾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通过调查取证,确定以上事实,并认定邹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胡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邹某家长将胡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全部医药费近四万余元。经司法鉴定,胡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胡某某遂将邹某及其监护人、车辆所有人魏某某之父诉至本院。魏某某之父收到本院传票后认为肖某借车亦有责任,遂申请追加肖某及其监护人作为被告。
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分析了被告各自过错,同时肯定了被告邹某父母的积极救助行为,与三方当事人言明利害,从中调解。最终原告胡某某也进行了适当让步,三方达成调解协议:除去邹某某的监护人已垫付的医药费外,原告同意三方被告再支付赔偿款70000元后一次性结案,其中魏某某父母赔偿10000元及承担摩托车损失,肖某父母赔偿17000元,邹某父母再支付4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通过调解结案,做到真正的案结事了,避免三方后续的矛盾冲突。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禁止驾驶机动车,未满十六周岁禁止骑行电动自行车,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不能驾驶机动车,且机动车应缴纳交强险才能上路行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魏某、肖某、邹某作为未成年人,其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作为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为避免此类交通事故的再次发生,作为孩子应该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对于家长而言,应该主动承担起监管责任,树立交通安全意识,加强孩子的道路安全教育。(来源:隆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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