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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沈丛文笔下的桃源说起

原创金手指 2025-01-07 10:44

从沈丛文笔下的桃源说起


近日读了沈从文写于1935年3的《桃源与沅州》,文中记述在桃源的见闻,在一个名为“后江”的地方,住下无数公私不分的J女,有些人家,在菜园的平屋里或是空船上,使用下T安慰军政各界以及往返沅水流域的各色商人、路人,“地方虽脏倒富有诗意”,县长是个读书人,早就知道这是在没有郡县以前就有的古老职业,取缔不合“风俗”,便定下制度,向这些人收取“花捐”用于地方行政、保安或城乡教育经费。

花捐就是对J女征收的捐税,用于教育的做法在民国时期广泛存在,只是各地的税名不一。1936年,广东财政厅曾制订《广东省各县市筵席捐章程》,规定将所收上来的脂粉钱用以兴办大学,发展教育事业,“此项筵席捐饷及按月饷款,应以三分之一解厅拨充全省体育经费,其余三分之二内,以三分之二解厅拨充中山大学经费,余三分之一除办期末月扣,抵按饷一个月,免予拨县外,其余各月均照案拨充地方教育经费,仍将按月拨县银数取具印收缴厅查考”。民国时期,人口已达四亿,风雨飘摇的民国政府已无力应对教育支出,只得求诸于J女的下半身,中山大学能有今天,仰仗J女的贡献。

大约同一时期,民国北京市政府公布《J女捐征收细则》,根据等级,明确J女交税的数额:一等昌J月捐4元;二等昌J月捐3元;三等昌J月捐1元;四等昌J月捐0.5元。这些税额在当时是什么状态呢?沈从文在《桃源与沅州》中有所描述,“看中意某一女人时,问问行市,花个三元五元,便在那万人用过的花板床上,压着那可怜妇人放荡一夜”,“她们的收入有的一次性可得洋钱二十三十,有些一整夜又只得一块八毛”。从二十年代中期一直到三十年代末,全国物价大体平稳,据1934年7月1日出版的《劳工月刊》载文指出:武汉一般工人的月工资平均15元。大多数女工的工资平均20元。 《文化人的经济生活》一书则提到:1929年,每块银元兑换三百个铜板,一两个铜板可以换一只鸡蛋。按照这个标准换算成当今的购买力,一银元相当于现在的450元。

花捐也好,脂粉钱也罢,全国各地都征,只不过“花捐”名字更雅致些,从这点看,相比于广东,沅江的县长确实有文化,只不过将花捐用于“地方行政、保安”,有改变专项的嫌疑。广东虽然有三分之一的脂粉钱用于体育,如果教、体不分家,应该还是教育之列。沈前辈是文章大家,创作了大量湘西题材的文学作品,他已成为湘西的文化符号,但他委屈了县长,不应把“花捐”的创意落在县长头上,县长只是执行自上而下的财税政令而已。

从“后江”菜园、广东的《章程》以及北京的《细则》来看,在民国时期,J女职业不仅被允许,应该还是各级地方重要的财政来源。想要成为J女,填一份“J女申请表”,“谨呈XX警察局转呈XX市政府”即可,虽然格式不尽相同,一些主要信息不变,如姓名、年龄、籍贯、住所、为昌原因、有无丈夫及亲族、是否自愿等,从《桃源与沅州》一文所述,“后江”一带性交易十分发达,“J女的数目占城中人口比例数不小”,“他们年龄都比其他大都市更无限制,有些人年(纪)在五十以上,还不甘自弃,同孙女辈来参加这种生活斗争,每日轮流接待水手同军营中伙夫。也有年纪不超过十四五岁,乳臭尚未脱尽,便在那儿服侍客人过夜的”。有媒体报道,在福田区香蜜湖社区居民周焕斌家发现了一份民国时期《J女办理许可执照申请书》,该申请书还配有一份保证书。从泛黄的申请书可以看到:民国35年,籍贯山东的25岁长春姑娘张桂莲沦为昌J,“为昌原因”一栏写着“被贫所迫”;在“有无本夫及亲族”一栏填了“家有幼弟”,其从业地点为长春市桃源路26号怡春堂;在申请书左上侧,写有“谨呈长春警察局转呈长春市政府”字样,下方则贴有张桂莲的黑白照片并按有其手印―――照片中的人看起来眉清目秀,齐耳卷发还算得上时髦。在保证书上,有铺保、铺保经理、乐户、乐户经理等机构和个人的担保,也有张桂莲本人的署名。保证书的大概内容是:“保证书人保得J女张桂莲愿在本市乐户怡春堂从业,在从业期间绝对服从政府命令及一切规章。如有违反命令和一切不法行为时,由保证人负全部责任。”乐户是民国时期对J院的别称,J女从业时需有第三方保证人和作保的商铺,J女也有较严格的从业规则,民国政府要从中牟利。张桂莲应该是由于家贫且有幼小弟弟需要抚养,才被逼走上卖身之路,透过泛黄的表格,看到旧社会生活在底层的女性所受到的制度性压迫。

J女行业起于何时,无从考究,沈从文是历史文物研究家,他所得出的结论是“没有郡县以前就有的古老职业”,性者,人性也,也就是人之本能,由此推断,“性交易”的起源应与原始社会的货物交易同步或是更早,但以立法的形式让其合法化,并从中抽取捐税的做法是可以查究。宋朝王安石变法时,为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实行国家“官卖酒”制度与昌妇结合,“设一酒厅而置酒肆于谯门……命昌女坐肆作乐,以蛊惑之”,以昌J卖酒,吸引了富贾士绅到青楼消费。明朝建立以后,朱元璋在南京建立富春院,设立十四青楼,“皆洪武初建楼,每座皆六楹,高基重檐,栋宇宏敞,各颜以大书名扁,与街坊民居秩秩整栉,四方客旅以公事至者,居以客店,又置诸楼各在市阛辏集处(còu jí,聚集的意思),以为客旅游乐憩息之所,柔远之道备至无遗焉。”

新中国建立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种新型的民主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卖淫不仅对妇女人格和肉体造成侵害,也不为社会主义制度所允许,J女改造运动迫在眉睫。1949年11月21日晚,北京一夜之间封闭了全市所有的J院,并对J女进行集中收容改造,这种断然禁昌的方式,被称为“北京方式”。自此,全国各地政府对旧社会遗留下来以卖淫为生的妇女,通过封闭J院和收容、教育、安置等方式,帮助她们转变思想和改变生活方式,成为独立、自由、平等的劳动公民,到上世纪50年代中期,在文明古国绵延数千年之久的卖淫嫖昌活动基本绝迹。

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绝迹已久的“小姐”行业有所抬头,在沿海发达城市尤甚,虽然不被法律制度所允许,但确已存在,近几起年来,历次扫黄打非“雷厉风行”,但一阵风后,仍然会有抬头,只是更加隐蔽,因此,对于持续的成效仍待继续观察。不久前,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女辅警许艳(借性关系为名)敲诈勒索案近日在网络上曝光后,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新华微评对此事进行了评论,也由此引发对于是否开禁“性工作”的讨论。

对于许艳,应该是个例,但类似的“辅警”和类似的“多名领导”,在我们生活的周边,到底有多少,因为事关隐私和法律的禁忌,永远不会有详尽的调查报告或统计数据呈诸公众,但我们不能以掩耳盗铃的思维和逻辑处置这一事实。在目前的世界各国,对于性工作,有开放的,也有禁止的,国情社情不同,法律的规范自然也不尽相同。在不设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假若社会财富分配均等,就业机会公平充分,教育资源分配均衡,社会救济的云朵能前覆盖每一个体,那么对于性交易的严令禁止应该是理所当然,也应该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些假设的条件能够成立的可能性有多少呢?答案不言而喻。

性,为人之本能,如果不涉及犯罪,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性交易的开放,不是男权社会的标志,恰恰是给予弱者最后的救济,也是上帝给予人类最为慈悲的安排,如果不是生活所迫,没有哪个女性甘愿堕落。对于一个光棍,愿意使出整日在建筑工地的疲劳或体力劳动之所得,去到并不干净的桥底下或是如沈从文在文中所说,“便在那万人用过的花板床上,压着那可怜妇人胸膛放荡一夜”,从人性的角度而言,法律不应深度干涉。

有光棍,就有性交易,有需求,就会有性提供,不管如何取缔,只是增加交易的险,断然不能阻断供需的链条,不仅如此,还会衍生其他的社会问题,比如:腐败、强奸或其他领域的犯罪。我国现阶段,性别比例失衡,早已成为客观现实,男多女少必将引发社会问题,性交易的禁止,只会让这类问题更加突出。

香港的色情业并不合法,但香港的管理者表现出对欲望与谋生的尊重,在法制的前提下,默许色情场所存在,如此做法值得借鉴。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137条规定:“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另一人卖淫的收入为生,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刑事罪行条例》第147条:“任何人在公众地方或在公众可见的情况下,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即属犯罪。”这就是港人俗称的“不得依靠J女为生”法例,对该《条例》的解读有三层意思:一是不禁止成人之间的有偿性行为;二是若有第三者通过他人的性交易而获利,比如组织管理者、皮条客等,属于违法。三是主动交易属于违法。因此,香港允许“一楼一凤”存在。所谓一楼一凤,是指一个单元里面可以有一名女子从事性交易,这名女子被称为“凤姐”。但如果一个单元里有超过一名女子从事性交易,即“一楼多凤”,她们将被视为卖淫集团,属违法,该单元将被视为卖淫场所,纳入警方清扫之列。

香港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地区,能够持续长达世纪之久的繁荣,有很多的因素,但在对待性交易的管制上,还是不乏人性的光芒,否则,香港不”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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